(2015)宁执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盛立政、王茜茜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盛立政,王茜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26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周夏耘,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奕,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盛立政,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王茜茜,女,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立政,王茜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盛立政,王茜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崇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