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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滕洪英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洪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008号申请执行人滕洪英,女。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3层1301-1308。负责人刘小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滕洪英申请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申请执行人滕洪英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566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璐附:法律释明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