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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立民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魏庆珍、胡茜、陈爱国、刘明忠、文保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魏庆珍,胡茜,陈爱国,刘明忠,文保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立民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负责人谢前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松,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庆珍,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茜,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审被告陈爱国,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审被告刘明忠,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审被告文保香,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庆珍、胡茜、原审被告陈爱国、刘明忠、文保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李常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俊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