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于宗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宗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99号罪犯于宗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邵中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宗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于宗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于宗鸿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宗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2.8分。该犯因违规被扣1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宗鸿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有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宗鸿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