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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金宝盺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3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战,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金宝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顾花妮,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宝盺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9308.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青岛金宝盺砼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案件款809308.4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兆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