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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特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与帅立、李莎莎担保物权纠纷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特字第0207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号。委托代理人何劲松,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领标的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聂振波,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领标的款、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帅立。被申请人李莎。系帅立之妻。被申请人湖北黄梅飘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独山镇高岭村。法定代表人张五一,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以下称黄梅建行)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4年9月9日,湖北黄梅飘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黄梅飘香开发公司)与黄梅建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黄梅建行向该公司发放贷款7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4.09.09-2015.09.09),借款利息6‰,逾期加收利息50%等内容。同日,帅立、李莎以位于黄梅镇皇家御花园房地产(房权证号15××15,土地使用权证号01380894),为黄梅建行在2014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期间向黄梅飘香开发公司提供的贷款,在最高额9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等内容。在抵押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黄梅建行于2014年9月9日向黄梅飘香开发公司发放了贷款70万元。黄梅飘香开发公司已按约定利率付清至2015年8月20日的利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70万元及后段利息。由于黄梅飘香开发公司至今未能清偿贷款本息,黄梅建行遂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帅立、李莎的抵押房地产,以清偿黄梅飘香开发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帅立、黄梅飘香开发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并听证后,对该申请书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黄梅飘香开发公司与黄梅建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帅立及李莎与黄梅建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黄梅建行自抵押房地产依法办理登记后取得房权证为黄梅镇字第××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因黄梅飘香开发公司不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黄梅建行有权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地产,并以其价款在最高额90万元内,受偿黄梅飘香开发公司所欠的贷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帅立名下的位于黄梅县黄梅镇皇家御花园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黄梅镇字第20141351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黄梅建行对变价后价款在90万元的最高额内,优先受偿黄梅飘香开发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提供担保的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 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