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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8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严XX申请执行湖南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一华,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866-1号申请执行人严一华,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治河渡镇荆湖堂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6610234512。被执行人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胜峰乡石伏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235198-3。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一华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动产已设定抵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6120元、执行费292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劳人仲裁字第3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