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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涛与李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涛,李明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曾涛,男,生于1958年6月21日,汉族,个体建筑户。被告:李明晓,男,生于1971年10月9日,汉族,个体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涛诉被告李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明晓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涛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晓负担。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文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