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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贵州恒达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忠华、宋宣霖及原审第三人周辉煌、卓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恒达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路**号昆仑奥林花园******号。法定代表人黄芸,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忠华,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宣霖,女。法定代理人:何清清,女。原审第三人:周辉煌,男。原审第三人:卓丽琴,女。再审申请人贵州恒达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忠华、宋宣霖及原审第三人周辉煌、卓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恒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韩 雯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