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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与被执行人洪诗旭、洪玉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洪诗旭,洪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江头吕岭路九州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066-9。代表人周欲晓。委托代理人叶世荡,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建章。被执行人洪诗旭,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洪玉美,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63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诗旭、洪玉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6528.6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查封、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洪诗旭、洪玉美名下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秀里111号1601室房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有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