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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江磊与甘肃鑫华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磊,甘肃鑫华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515号原告江磊,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甘肃鑫华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宗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磊诉被告甘肃鑫华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1389.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亦汭审 判 员  豆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