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志威与付新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志威,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大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新彦,女,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原告王志威诉被告付新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20号,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被告付新彦房产一套,同时约定被告在立契过户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房屋名下所有户口全部迁出及违约责任。2014年9月5日原、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房产名下的户口全部迁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期迁出户口违约金7917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付新彦的住址不准确,被告已将该住址名下的房产出售给原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具体的住址情况,本院无法向被告付新彦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彦斌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海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