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钟小毛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字第305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小毛(曾用名钟先华),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2010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小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小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钟小毛伙同三名同伙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市藤津支行自助银行伺机作案。当日20时许,被害人吴某某来到该银行,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卡号62×××37,户名吴某某)插进柜员机并存入人民币6900元。存完后还未退卡时,钟小毛的一个同伙故意问吴某某是不是掉钱了,当吴某某上当扭头看时,另一同伙迅速将一张银行卡插进柜员机卡口,令到吴某某以为该冒充的卡是自己的银行卡而取卡走人。吴某某走后,钟小毛利用吴某某仍留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将里面的人民币30000元转到账户62×××86(户名肖安甫)。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吴兴禄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钟小毛的供述和辩解;接受证据清单、取款回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涉案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案发银行监控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小毛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小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小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小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害人误以为被告人钟小毛及其同伙插入柜员机的卡是自己的并取卡离开,说明被害人当时并未意识到其银行卡实际还在柜员机里面。钟小毛及其同伙是通过类似调包替换的手段秘密取得被害人的信用卡并将被害人账户里的存款转走,因此钟小毛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钟小毛犯信用卡诈骗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钟小毛有前科劣迹,酌情从严处罚。钟小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小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 判 长  廖冰寒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