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3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伦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伦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215号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晓兵,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伦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伦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木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