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普宁市联泰印染制衣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宁市联泰印染制衣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915号原告:普宁市联泰印染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吉。委托代理人:李轩儒��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代表人:陈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宁市联泰印染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宁市联泰印染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