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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刑财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庆元县人民法院与赖世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元县人民法院,赖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刑财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庆元县。被执行人赖世金。本院作出的(2013)丽庆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已于2013年1月22日生效,但被执行人赖世金未按法律生效的文书缴纳刑事罚金。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赖世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没有开户,经在庆元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无被执行人的地产登记,经在庆元县房产管理处没有登记房产。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2015)丽庆刑财执字第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俊执行员 胡凌峰执行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