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海滨与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齐怀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海滨,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齐怀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申海滨。被告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以南渤海九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韩华东,公司经理。被告齐怀温。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海滨与被告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齐怀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海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齐怀温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原告申海滨负担。审 判 员 吴 超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