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芳与被告穆东元、穆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芳,穆东元,穆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孟芳,女,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庆阳市合水县,居民。被告穆东元,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穆鹏程,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肖金村寨子村民小组47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芳与被告穆东元、穆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穆东元与穆鹏程分别系庆阳市新丰泰投资有限公司和庆阳市金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其以公司及个人名义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涉嫌犯罪。本院认为:被告穆东元涉嫌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退付原告孟芳119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