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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与被告詹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詹会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负责人贾淑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系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锦绣城管理处经理。被告詹会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与被告詹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滦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