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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李磊,男,生于1997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法定代理人李发兵(系李磊之父),男,生于1974年1月1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法定代理人江敏(系李磊之母),女,生于1973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陆澜,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支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900359-1。负责人彭学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东,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撤诉减半交纳986元,由原告李磊负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