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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少年)庭与李根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少年)庭,李根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少年)庭。被执行人李根深,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李根深罚金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6、7月期间,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罚金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