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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有贵与王玉坚、杨旺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贵,王玉坚,杨旺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580-1号原告李有贵。被告王玉坚,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沙塘镇。委托代理人莫世勇,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旺意,现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贵诉被告王玉坚、杨旺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贵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杨旺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贵对被告杨旺意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贵撤回对被告杨旺意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聆审 判 员  覃 源人民陪审员  岑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飞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