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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班秀恒与钟勇、黄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10号原告班秀恒。被告钟勇。被告黄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班秀恒与被告钟勇、黄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班秀恒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班秀恒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勇、黄梅芳的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秀恒撤回对被告钟勇、黄梅芳的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班秀恒负担。审 判 长  吴量民代理审判员  韦平坤人民陪审员  沈华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语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