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和琳与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琳,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鹰迪置业有限公司,王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刘和琳,、。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王双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鹰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王双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双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鹰迪置业有限公司、王双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鹰迪置业有限公司、王双红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鹰迪置业有限公司、王双红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鹰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街新州大街的11套房产及邾城街城东村第1-5层的房屋所有权。二、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新荣村中森华国际城1栋1层商1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三、查封被执行人王双红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幸源·雅城B栋/单元16层1602号位于武汉天地·御江苑二期A6地块21栋/单元17层1703号及地下车位栋/单元—2层205号的房屋所有权。四、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