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刑速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刑速初字第79号被告人潘某,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2015年3月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5)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潘某先后3次在本区雄州街道龙虎营村后潘XX号的家中,容留余某某、周某某吸食冰毒,共计3人次。认为被告人潘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一个月五日至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