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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曹树新、程应文诉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慢城管理处、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树新,程应文,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慢城管理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曹树新,男,汉族。原告程应文,女,汉族,系原告曹树新的配偶。被告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小灿。被告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慢城管理处。负责人庄小灿。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其,男,汉族,系公司职员。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增玉,男,汉族,系公司职员。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树新、程应文,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其、谢增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原告自2009年7月住进深圳市布吉慢城小区,系19栋A2202方的业主,每月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由于被告没有在小区内安装应有的门禁系统和控制系统,只在每栋楼进出安装了简单的监视录像,而且每栋楼楼顶没有任何安全锁,导致2015年8月27日和8月31日窃贼爬到楼顶翻过阳台入室盗窃,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其中2015年8月27日晚被盗后,经统计被盗物品包括苹果6plus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酷派手机一部、现金2400元(人民币,下同)、白金项链一条,刑警到现场勘查后发现嫌疑人使用工具从楼顶撬开两台防盗网后入室行窃。第二天原告到被告办公场所反映发生盗窃事件,被告承诺将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予以防范,约定周三给予回复,但还未到周三,周二凌晨窃贼实施第二次盗窃,轻松作案,被告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经统计第二次被盗物品包括现金400多元,起亚车钥匙一把,经4S店报价换锁约1400元。在第一次被盗后,小区保安在监视录像中发现了两个犯罪嫌疑人并将录像发到水径派出所,8月31日在监控中发现偏瘦的犯罪嫌疑人凌晨2点40分左右从小区正门进入,4点30分左右离开小区。被告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且在原告第一次失窃后没有引起重视,再次让嫌疑人大摇大摆进出小区大门,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800元;2、两被告立即安装小区门禁系统和监控设施以确保小区安全;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两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撤销两被告在深圳市布吉街道慢城小区的物业服务资格。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存在错误,包括:涉案小区安装门禁系统是一个整体工程,费用较高,两被告曾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费用,但未获批准,两被告已向全体业主履行了安装防范提醒义务,故未安装门禁系统并非被告的过错;由于楼顶的通道系消防通道,消防部门不允许将该通道锁死;两被告在每栋楼的进出口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已履行了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在原告告知第一次被盗后,有积极配合和协助原告及公安机关调取并提供相应监控录像,在小区张贴嫌疑人照片,并在顶楼的护墙上安装防止攀爬的铁丝网,两被告已穷尽短时间内能采取的一切防范措施。二、两被告已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两原告不应无限扩大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保安义务,将超出物业管理公司能力和义务范围内的责任强加于被告。三、两原告未提供被盗的物品价值的证明,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损失表示质疑。四、被告的物业管理资质是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并已在街道办备案,且两原告没有撤销两被告物业服务的资格。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是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慢城三期19号楼A单元2202号房的业主。两被告是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两原告主张其房屋分别于2015年8月27日和8月31日被盗窃,认为两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之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根据两原告申请,本院向深圳市公安局水径派出所调取原告曹树新于2015年8月27日和8月31日向派出所报案时所作的询问笔录。其中,原告曹树新于2015年8月27日报案时称,“2015年8月27日,一家人出去游泳,21时30分回来之后,打开房门,发现家里的抽屉都打开……阳台的防盗网被撬开,我就报警……被盗物品包括苹果6plus手机、苹果4S手机、现金2400元、一副白金项链”。原告曹树新于2015年8月31日报案时称,“2015年8月31日11时左右,我老婆出去上班,发现车钥匙不见,打开包发现里面200元也不见,就打电话给我看看她另一个放在客厅的包里的钱在不在,发现里面的两百元也没有了,之后我下楼去,物业的保安告诉我说昨晚那两个人又过来了偷慢城19栋B203没有偷成功被发现了,然后我就来报警了……前两天我家被盗,当时阳台防盗网留下的那个被撬的缺口没有补,他们是从那里进来的……我怀疑就是物业保安说的那两个偷19栋B203没偷成功的人偷的”。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涉案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两原告主张其损失包括第一次被盗苹果6plus手机一部67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2500元、酷派手机一部600元、现金2400元、白金项链2400元,第二次被盗车钥匙(换取花费1100元)、现金400元,且第一次被盗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确定嫌疑人,就已要求保安引起重视,但是再次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嫌疑人第二次进入小区时是凌晨两点多,保安也没有进行任何阻拦和登记,而且是从凌晨四点多在三期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离开的,也没有任何询问或阻拦登记,被告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盗窃、漏水、电梯停运、停车场安全等问题,经向相关部门反映后还是没有得到解决,盗窃、漏水、电梯停运、停车场安全问题小区业主投诉无门,且被告的选定过程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因此要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但仅提交几张停车场出入口照片予以证明。两被告辩称原告反馈被盗后,被告有积极协助调取监控录像并提供给派出所,由于监控录像的画面存在模糊不清,只能大概反映嫌疑人的相貌特征,虽然被告有内部强调加强防范,但是保安人员不可能以公安人员的专业标准一眼就发现出入的嫌疑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就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安装小区门禁系统、监控设施及退出涉案小区物业服务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且涉案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后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两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该两项诉请主体不适格,本院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树新、程应文请求“两被告立即安装小区门禁系统、监控设施以确保小区安全及撤销两被告在深圳市布吉街道慢城小区的物业服务资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