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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特字第2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春艳与高福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春艳,高福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特字第20526号申请人高春艳,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高福顺,男,1946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春艳诉被申请人高福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高春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高春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艳撤回申请。审 判 长  何杨彪人民陪审员  崔艳姮人民陪审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