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克强与沈常成、袁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强,沈常成,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杨克强。被执行人:沈常成。被执行人:袁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克强与被执行人沈常成、袁伟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