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季军华与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军华,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757号原告季军华。委托代理人刘春晖,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40号。法定代表人赵尊新,董事长。原告季军华与被告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商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军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方商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军华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六次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3万元整,约定年利率为1%,计算利息为4223元,原告催要未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迅速归还借款人民币33万元、利息4223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东方商厦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原告季军华先后6次向被告东方商厦合计出借款项人民币31万元整,被告东方商厦亦向原告季军华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借条、欠条,具体情况如下:2014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各10万元的收据,收款事由为借款;2014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2万元的借条,用途为归还邮政银行的过桥贷款;2014年8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1万元的欠条,用途为开广隆税票缴税;2014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2万元的欠条,用途为缴付江苏银行贷款利息;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6万元的借条,用途为支付江苏银行利息。以上原告合计出借款项31万元。就案涉款项,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与被告之间无货款或其他往来关系。自2015年5月份以后,原告季军华开始向被告催要案涉借款,但被告未能归还,故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迅速归还借款人民币33万元、利息4223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主张被告归还的借款金额为31万元,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故本案不主张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收据、借条、欠条等证据在卷作证,并经庭审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季军华向被告东方商厦出借款项,被告东方商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欠条、收据等,而就案涉款项,原、被告之间并无除借贷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故原告季军华交付款项后,被告东方商厦应当及时履行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有被告东方商厦加盖印章的相关手续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方商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季军华借款人民币3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57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人民币5427元,由原告季军华负担191元,被告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36元,(原告同意已预交的不予退还,由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