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全红爱、全必华、彭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16号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号。法定代表人沅晖,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军,男,土家族,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车信用社主任。被告全红爱,男,汉族。被告全必华,男,汉族。被告彭小妹,女,土家族。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全红爱、全必华、彭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田清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