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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沙星星与范利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星星,范利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858号原告沙星星。委托代理人陈冲,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利韦。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星星与被告范利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星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星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星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