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3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3636号原告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生物医药园商贸街88号。法定代表人梁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砺锋,男,28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刘美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如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