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肖娟与重庆艾卡兰迪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娟,重庆艾卡兰迪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33号原告肖娟,女,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艾卡兰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8号15栋30-7#(原3007#),组织机构代码08019852-X。法定代表人彭刚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娟诉被告重庆艾卡兰迪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