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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过好与壶关县龙泉镇清流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过好,壶关县龙泉镇清流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壶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张过好,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龙泉镇龙丽D区。被执行人:壶关县龙泉镇清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旭林职务:村委主任张过好与壶关县龙泉镇清流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壶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壶关县龙泉镇清流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3418元(其中包括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马 亮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