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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一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赵子颖、曾竹香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颖,曾竹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1666号原告:赵子颖,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曾竹香,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颖与被告曾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颖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子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币31.5元,由原告赵子颖负担。审 判 长  张圣来代理审判员  易 飞代理审判员  陈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强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