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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知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亿佰家购物中心、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2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亿佰家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民主路106号。负责人:王同海。被告: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新华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同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亿佰家购物中心、被告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