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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279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严宜东,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