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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联谊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联谊电子陶瓷有限公司,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村民委员会,蒋占兵,路金林,谢晋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无锡市联谊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法定代表人王耀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第三人蒋占兵。第三人路金林。第三人谢晋亚。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联谊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村��委员会、第三人蒋占兵、路金林、谢晋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谊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联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谊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联谊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军华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