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2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龙明运输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张龙明,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49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二环路。法定代表人:凌庆璜,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龙明,驾驶员。��执行人: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X1-3地块环湖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淑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29500元、违约金2000元、诉讼费600元、执行费343元,总计3244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9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龙明、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244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9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