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凤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史某某,孙凤升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虞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害人史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害人刘某某、史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刘增全、高,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凤升,曾用名孙三,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客运司机,住河南省虞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2月2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凤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羽、李乾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某、史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增全、高,被告人孙凤升及其辩护人张书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孙凤升与客车司机刘某某因争夺客源在商丘市303汽车站发生争执。15时左右,孙凤升驾驶无乘客豫N169**红色宇通客车在310国道虞城县李老家乡王牌寺段由东向西行驶,为泄私愤突然逆向行驶撞向由西向东行驶刘某某驾驶的豫N277**白色宇通客车,致使两车损毁严重,豫N277**白色宇通客车多名乘客不同程度损伤。经虞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刘某甲、郭某某、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乙、蒋某某、史某甲、宋某某、杜某甲、史某某、杜某乙、高某某、陈某、黄某某、高某、李某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经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N277**宇通客车车损价值为122724元人民币;豫N169**宇通客车车损价值为48374元。被害人刘某某、史某某及诉讼代理人刘增全、高提出的意见是,请求对被告人孙凤升顶格处刑。被告人孙凤升辩称,不是故意撞击刘某某的车辆,其行为属于交通事故。辩护人张书利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无直接证据证明孙凤升具有撞车的故意,其是在超车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与对方来车相撞。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孙凤升及李某丁同为从事客运的客车司机,均在商丘市303汽车站发车。发车顺序为李某丁、孙凤升、刘某某。孙凤升驾驶的为豫N169**号红色宇通客车,刘某某驾驶的为豫N277**号白色宇通客车。2015年2月18日14时许,孙凤升与李某丁因争抢客源发生争执。在李某丁发车前,孙凤升驾车离开,刘某某即顶替孙凤升的发车位置载客。李某丁发车后,孙凤升驾车在中途等候,并驾车追赶李某丁的客车。后孙凤升返回车站,要求刘某某让出已载客源,刘某某未同意,二人发生争执。15时许,刘某某驾驶客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孙凤升驾驶空载客车在中途等候,然后驾驶客车高速超过刘某某的客车。后来孙凤升驾车在310国道虞城县李老家乡王牌寺段由东向西行驶,突然逆向行驶迎面撞击由西向东行驶刘某某驾驶的客车,致使两车严重损毁,豫N277**号客车所载三十余名司乘人员中多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多处伤情分别构成七级、十级伤残,刘某甲、郭某某、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乙、蒋某某、史某甲、宋某某、杜某甲、史某某、杜某乙、高某某、陈某、黄某某、高某、李某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李某丙的损伤另构成十级伤残。经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N277**号客车车损为122724元,豫N169**号客车车损为4837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㈠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1.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证明孙凤升的身份情况。2.刑事判决书,证明孙凤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3.虞城县交警大队移交案件证明,2015年2月18日14时57分,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虞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在310国道虞城县李老家乡“大拇指幼儿园”门前发生交通事故,两辆大客车迎面相撞,多人受伤。接到指令后,交警大队民警出警,通过对现场多名乘客及相关当事人的初步询问、现场群众的走访,孙凤升驾驶豫N169**号客车涉嫌故意犯罪,当日将此案移交虞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4.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①证人周某甲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故无周某甲笔录;②被害人胡某某、张甲、李某戊、刘某乙、王某某、张乙伤情轻微,接民警通知后,六人未到虞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伤情。5.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信用情况查询、商丘市交通医院体格检查表及豫N169**客车和豫N277**客车基本情况查询单,证明孙凤升具有相关驾驶资格,身体符合驾驶条件,以及豫N169**、豫N277**客车的车辆情况。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5年2月25日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刘某甲、郭某某、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乙、蒋某某、史某甲、宋某某、杜某甲、史某某、杜某乙、高某某、陈某、黄某某、高某、李某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张丙、周某乙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证明2015年6月16日,经鉴定,刘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8.价格鉴定意见书,经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N277**宇通客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22724元,豫N169**宇通客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48374元。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豫N169**宇通客车与豫N277**宇通客车相撞的现场情况。10.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天视公司工作人员查看,孙凤升驾驶的豫N169**车辆行车记录仪显示,行车记录仪于2015年2月18日13时51分19秒掉线,案发时无行车记录。刘某某驾驶的豫N277**车辆行车记录仪不具备车内外行车记录功能,仅能记录车速和行车位置。11.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豫N277**客车车辆在线监控系统截图,证明案发时刘某某驾驶的豫N277**车辆行车位置及车速情况。12.孙凤升手机通话详单,证明孙凤升于2015年2月18日14时许与韩某甲、周某甲、刘某某等人通话的情况。1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2015年2月18日下午,在商丘303汽车站,我的客车按照汽车站规定下午1时30分发车。因客车提前坐满了人,我下午1时发车回虞城县张集镇,下一班车是孙凤升的客车,孙凤升下一班是刘某某的车。我发车之前,孙凤升驾车驶离汽车站。我从汽车站出发,在白云转盘东边,孙凤升把车停在路中间,我绕过去了,当我的客车快走到中州路口时,孙凤升驾驶客车超过我的车,在前面猛点刹车,我因此被晃了一下。在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向北的路口,我看到前面孙凤升的车在地下道口停下了,我掉头往平台方向高速走了。后我车上的乘客告诉我红色客车又在后面跟上了,我就停下车跟孙凤升说话,孙凤升说:“我跑不得劲,也让你不得劲。”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后孙凤升就离开了。孙凤升拦我的车是想和我争客源。14.证人薛某某的证言,2月18日下午2时许,我和周某甲开客车去商丘市303客运站,走到商丘市胜利路东段京九铁路桥下,碰见孙凤升开着客车向东行驶,当时车上就他一个人。车走到对面时,周某甲和孙凤升都停下了,我听见孙凤升对周某甲说:“明天你给我烧纸去。”说过后开车走了。当时司机就说:“大过年的怎么说这话。”我当时也没在意。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听说孙凤升用车撞住刘某某的车了。15.证人韩某甲的证言,当天12时之前我丈夫孙凤升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他与李某丁因为客车接班吵了几句,我就劝他。出事之前我给刘某某打电话,问他谁在接班载客,他说他在接。因为这个时间应该我家的车接班,我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孙凤升出去了,他接的班,我又问他汽车站上发生什么事吗,他说孙凤升和李某丁吵了几句,他和孙凤升没有吵架。16.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今天下午1时30分左右,在汽车站孙凤升和李某丁因为争时间发生争执,他开车要撞李某丁,没有撞成。这时汽车站上没有车了,我就去接车,我快接满乘客时,孙凤升回来了,想把乘客要走,我没有同意,我说:“后面车少了,还能再接人。”他说:“我要‘操’不过你们,就不跑车了。”接着他就走了。我走后,孙凤升的妻子给我打了两个电话,让我躲着孙凤升,说孙凤升要开车撞我。我说:“我们又没有吵架,他撞我干什么。”我又给孙凤升打电话:“人还很多,你跟前车‘操’什么。”他说:“我在310路上等,咱们一起走。”下午2时10分,我开车走到310国道济广高速口时,看见孙凤升的车在路边停着,我就开车过去了。我走了有二百米,发现孙凤升开车追我,车后直冒黑烟,车速有一百多公里,超过我有五分钟就不见了。我开车快走到虞贾路口时,看见孙凤升的车从东向西过来,靠右侧行驶,和我的车靠近时,孙凤升猛朝我的车撞过来,我躲不及,直接撞在我车的正前方,两车的玻璃都撞碎了,有几个乘客都被碰撞惯性甩到前面来。17.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今天下午1时,我和刘某某去商丘303客运站,当时孙凤升不在汽车站,听人说是和前面的车争客源,他开车截人家去了。2时左右,孙凤升开车回来了,当时他的发车时间还剩几分钟,我们的车上已有乘客上车了,孙凤升就和刘某某说让他先发车,把车上的人拉走,刘某某说后面还有人,时间还多,孙凤升没有说什么就走了。后来刘某某给孙凤升打电话说:“你回来吧,现在刚3点,车少,人还很多。”孙凤升打电话说:“我在310国道等着你们。”2时20分左右,我们的客车发车,车上拉着三十多名乘客,我坐在副驾驶位置,走到310国道济广高速东边,我看见孙凤升的车在路南停着,我们的车过去以后,他就开车超了过去。当我们的车走到王牌寺东边时,发现孙凤升开车从东往西来,正朝我们的车撞过来,司机避让不及,被撞住了。当庭陈述:我们行驶至310国道时,孙凤升的媳妇韩某甲给刘某某打了电话,她问刘某某走到哪儿了,刘某某说走到310三环路口了,他和孙凤升吵了几句,韩某甲让刘某某躲着孙凤升,孙凤升这几天有点耍半熟,要撞我们。18.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今天13时许,我带着儿子上了车,坐司机后面第一排座位。14时左右,一个男子站在车门口,对我们这辆车的司机说:“我接几个人先走。”我们的司机同意了,这时那个男子就让我们车上的人下去上他的车,我们的司机不同意,那个男子就走了,看着像生气的样子,他上了一辆红色大巴车开车走了。我们乘坐的这辆车走310国道,司机接了一个电话,司机挂了电话之后,他跟车上的女售票员交谈,说是那个司机的媳妇打电话,让我们这辆车走南路,但是我们这辆车已经上了310国道,不能去南路了。过了商丘立交桥大概十分钟的时候,我看到前方有一辆红色大巴车,我们这辆车加油门超了过去,过了一两分钟,后面那辆红色大巴车又超过了我们的车,当时我看那辆车排气管冒黑烟了。过了五分钟左右,我看到前方二、三百米左右有一辆红色大巴车迎面向我们开来,我们这辆车就减速靠右行驶,但是那辆红色大巴还是撞到我们这辆车上了。因为我抱着孩子,弯下身体护孩子,撞到司机后面的护栏上,接着就晕倒了,醒来时我就躺在救护车上了。19.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我和丈夫黄某某在15时左右坐商丘到张集的公交车。车快开到立交桥的时候,司机接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我听到司机对电话里的人讲:“都说好了。”挂掉电话后,司机对售票员说电话里的那个人让他现在调转头,都走到这儿了,怎么能调头回去。之后上了310国道,过了一段时间,我感觉车在减速,还听到了刹车声,接着就听到响声,我们的车受到猛烈的撞击。我看到黄某某躺在过道上,车上的座位都变形了,我被卡在座位上,左小腿和腰部受伤了。我丈夫和乘客把我救出。我下车之后看到是一辆红色的大巴车撞的我们。后来我们被救护车送到了医院。20.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2015年2月18日下午,我在商丘市303汽车站坐商丘到虞城县张集镇的班车。车上坐了大概有三十多人。2点左右客车离开303汽车站,当走到310国道李老家乡王牌寺附近时,一辆红色客车逆行向我乘坐的客车驶来,客车司机往左侧稍微打了一下方向,踩刹车。迎面的红色客车也朝我们的同方向打了方向,并且车速也没有减。我乘坐客车的司机又往右侧打了一下方向,还没有躲开,两辆车撞在一起了。相撞前我乘坐的客车行驶在双黄线右侧,靠中间的位置,自西向东行驶。红色客车行驶在双黄线右侧,靠中间位置,自东向西逆向行驶。2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今天下午我在商丘303汽车站乘坐客车回家,2时许发车,行车过程中我休息刚醒来时,看见前面一辆客车迎面向我乘坐的客车撞了过来,瞬间就撞上了。撞我们的是辆红色的大巴车,车上就司机一个人。后来120把受伤的人员都送到公疗医院检查。当时我乘坐的客车西东向东靠右侧正常行驶,对面的车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2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2015年2月18日15时左右,我坐大巴车回虞城县刘集乡。我在车上睡着了,突然撞击声和车辆被撞的冲击力把我惊醒了。醒来之后,我发现乘坐的大巴车与另一辆红色的大巴车撞在一起。车上的乘客赶紧下车逃生,我们大巴车上的司机被困在驾驶室出不来,我听到他说:“咱俩就发生点矛盾,你就这样毁坏我。”我这才意识到,红色大巴车司机和我们车上的司机有矛盾。大部分乘客都听见了,我也是听乘客说白色的大巴车和这辆红色的大巴车司机有矛盾。我们的车上是满员,几乎每个人都受伤了。另一辆车上只有一个司机和一个售票员。23.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2015年2月18下午2时左右,我在商丘303汽车站坐商丘到虞城县张集镇的班车。在行驶途中,司机用手机通话说:“那么晚,我上哪找车去。”在济广高速处,有一辆红色客车超过我乘坐的车,大概十分钟左右,我乘坐的白色客车在双黄线右侧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红色客车也在双黄线左侧高速行驶,在两辆客车靠近的过程中,红色客车突然偏到右侧车道,我乘坐的客车稍微减速,两辆车突然迎头撞了。我看到红色客车的司机看我乘坐客车的情况,然后趴在他的客车上不动了,我所乘坐的客车司机被卡住了。我拨打了110、120求救。我乘坐的客车有三十名左右乘客,至少有十多人受伤。红色客车上我只看到驾驶员一个人。2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今天下午2时许,我在商丘303汽车站乘坐客车去虞城县刘集乡。当我休息的时候听到响声,我撞向前排座椅,躺在了客车过道上。后120把受伤的人员都拉医院检查。当时车上坐满了人。25.被害人史某甲的陈述,2015年2月18日,我乘坐商丘到张集的班车,在国道310济广高速段,一辆红色客车开得飞快,汽车后冒着黑烟超过我乘坐的客车。大概十多分钟后,红色客车从东往西在310国道右侧与我乘坐的客车相撞。红色客车上我只看到驾驶员一人。26.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今天下午2点多,我在商丘303汽车站乘坐客车,当车在310国道行使时,我看见一辆红色的大巴车向我们的车撞了过来,车撞上来之后我就栽到前面的操作台上了,头撞上了前挡风玻璃,腿也撞住了。当时车上乘客都坐满了,大概三十多人,大部分都有伤。当时我乘坐的客车是正常行驶,那辆车是逆向行驶。27.被害人胡某某、高某、郭某某、周某乙的陈述,与杜某甲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28.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2015年2月18日下午,我和妻子朱秋菊坐在白色客车上,行驶途中,我突然栽倒在汽车座位过道里,我当时就摔晕了。我和朱秋菊都受伤了。29.被害人张甲的陈述,2015年2月18日下午,我在商丘303汽车站乘坐商丘到张集镇的白色客车。在行驶的过程中,突然我撞到前面车座上,那时我发现白色客车与一辆红色客车车头相撞了,我受伤了。后120急救车赶来,分三批把受伤的乘客拉到医院。30.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2015年2月18日下午,我和妻子陈某在商丘汽车站坐商丘到张集镇的班车回家,后来不知怎么回事,我栽倒在座位前,我意识到事情不对,就从汽车窗户跳下,然后从窗户接陈某下来,之后我就晕倒在路边了。31.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2015年2月18日13时左右,我在商丘303汽车站乘坐商丘到张集的班车,后客车在310国道行驶时,不知怎么回事,我受伤了,我发现客车与另一辆红色客车相撞,我乘坐的客车上有乘客摔倒了,客车司机身上有血。后来120急救车过来了。3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2015年2月18日下午,我乘坐商丘到张集的白色客车,客车坐着三十人左右。我在汽车上睡着了,直到发生事故把我惊醒,我直接从车尾左侧撞到了右侧玻璃上,这时我发现我乘坐的客车与红色客车相撞,事故地点在310国道“大拇指幼儿园”附近,对面红色客车里没有乘客。后120急救车赶来,把受伤的乘客拉到虞城县公疗医院。我在商丘303汽车站乘坐白色客车时,听到客车司机与一个人打电话说不拉客人,抢他的乘客之类的话。33.被害人张丙的陈述,2015年2月18日15时左右,当时我正在一辆白色的大巴车上回虞城县刘集乡,突然撞击声和车辆被撞的冲击力把我惊醒了。醒来之后,我发现乘坐的大巴车与另一辆红色的大巴车撞在一起,车上的乘客都下车逃生。我们大巴车上的司机被困在驾驶室出不来,我听见大巴车司机说:“咱俩就发生点矛盾,你就这样毁坏我。”我意识到,估计撞车的红色大巴车司机和我们车上的司机有矛盾。我们车辆上是满员,几乎每个人都受伤了。另一辆车上就一个司机和一个售票员。3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今天下午2时许,我在商丘乘坐白色的客车,行驶的过程中和另一辆车撞了,当时车上的乘客乱喊,我抢救其他的人,受伤重的先坐120的车去医院。我们车上的司机说,今天上午他和对方的司机吵架了。3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今天下午2时许,我在商丘303汽车站乘坐客车,到310国道向东行驶,行驶了20分钟左右,我当时睡着了,忽然往前一栽。等我反应过来后发现与一辆红色的宇通客车相撞了,红色宇通客车没有乘客。我坐的这辆客车车头凹陷,司机躺在驾驶位置上不能动弹,方向盘也撞弯了。对方的司机也受伤了。我们的客车是由西向东走,在路的右侧,那辆红色宇通客车和我们的客车在同一条线上,也在路的右侧,迎头相撞。36.被害人张乙的陈述,今天下午,我从商丘市303汽车站乘坐一辆白色宇通车,我抱着女儿坐在后面睡着了,感觉到紧急刹车,我下意识抱紧女儿,看到我乘坐的车被一辆红色大客车从东向西撞住了,车上的乘客伤了十多人,我女儿左侧胫骨骨折了。37.被告人孙凤升的供述和辩解,我营运的是商丘市商运集团第十一公司的客用宇通车,车号豫N169**,红颜色,47个座位。我有A1A2驾驶证。我的车和刘某某驾驶的豫N277**白色宇通车在虞城县310国道相撞了。当时我的车上就我自己,刘某某车上人不少。我的车是从东向西行驶,刘某某的车是从西向东靠右侧行驶。我想当时应该是超车,超不过去了,才逆行与刘某某的客车相撞了。当天下午我与李某丁因为客源的事发生了争执,因为商丘303汽车站给我排的班次与李某丁重叠,因为客源的事发生过几次争执,我以前与刘某某没有矛盾。当天下午因为客源在汽车站没有与刘某某发生争执。之所以从汽车站放空车回去,是因李某丁把我的客源抢走了,我放空车撵他没有撵上,我又回去给303汽车站门岗说一声说不干了,准备放空车回家,不经营了。我走到虞城县李老家乡张官庙,不想回家了,想回到汽车站再载些乘客回家,在310国道上和刘某某的车相撞了。我当时驾驶速度有每小时60多公里,速度快,方向盘不能拉回来了,才撞上了。与刘某某的车辆相撞前,我给妻子韩某甲打电话说我与李某丁吵架了,我的点让李某丁接了,我不接了,刘某某现在接乘客。当天下午我在310国道上停车了,我当时认为我的车出了毛病,我停车检查,不是故意等候刘某某的车。㈡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38.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证明被害人刘某某多处伤情分别构成七级、十级伤残,李某丙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39.被害人刘某某的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等、被害人史某某的病历、医疗费票据、容貌损毁照片等、被害人李某丙的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等、虞城县祥运道路运输公司证明、鉴定费票据、豫N277**宇通客车营运损失评估报告、交通费票据等,证明被告人孙凤升的犯罪行为给以上人员造成了损失。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评析如下:根据刘某某、史某某、刘某丙、陈某证实的情况,证人韩某甲虽证明其与刘某某通话的情况,但未如实证明其打电话让刘某某躲避孙凤升的情况,故韩某甲证言中的相关内容不予认定。孙凤升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事发前未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及因超车与刘某某车辆相撞,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证据38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可作为量刑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9证明被害人刘某某、史某某、李某丙因孙凤升的犯罪行为遭受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以及豫N277**宇通客车车主遭受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等,除车辆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后果,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密切关联,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凤升的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十二人轻微伤和被害人伤残的严重后果,并造成豫N277**宇通客车车辆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孙凤升和辩护人提出的孙凤升不具有犯罪故意,系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丁和孙凤升证明二人因争抢客源发生争执后,孙凤升曾驾车追赶载有乘客的李某丁的客车,孙凤升此行为已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刘某某、史某某、刘某丙、陈某直接或间接证明孙凤升、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孙凤升的妻子韩某甲打电话告知刘某某改道行驶躲避,可以证明韩某甲了解到孙凤升的相关情况后,让刘某某躲避危险;薛某某证明事发半小时前孙凤升曾对周某甲说明天给其烧纸,说明孙凤升当时已丧失了理智。孙凤升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的辩解可以证明其刻意回避与刘某某发生争执的事实;事发前其车辆一直无故障行驶,在路边等候发现刘某某的车辆经过时,马上高速追赶,后又与刘某某的客车相撞,其辩解停在路边检修车辆与事实不相符,且无证据证明;其辩解空车返家,在行驶至虞城县李老家乡张关庙时又想返回载客,此地点距商丘市303汽车站较远,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孙凤升具有不计后果、蓄意泄愤报复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凤升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孙凤升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对孙凤升顶格处刑的量刑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孙凤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凤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28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蒋伟生审判员 范晓娟审判员 程方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文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