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均忠与申佳文、申为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忠,申佳文,申为玉,夏召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567号原告:王均忠,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月启,日照岚山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申佳文,居民。被告:申为玉,居民。被告:夏召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忠与被告申佳文、申为玉、夏召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忠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均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王均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