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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均忠与申佳文、申为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忠,申佳文,申为玉,夏召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567号原告:王均忠,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月启,日照岚山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申佳文,居民。被告:申为玉,居民。被告:夏召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忠与被告申佳文、申为玉、夏召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忠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均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王均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