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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谌洪华与陈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谌洪华。被执行人陈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谌洪华申请执行陈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颖应给付谌洪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73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陈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颖只有工资收入,且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扣留,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谌洪华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执字第3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登林审 判 员  彭金畅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大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