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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沈炽伦与苏燕萍、卢浩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炽伦,苏燕萍,卢浩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沈炽伦,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6114。被告苏燕萍,女,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2725。被告卢浩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410。原告沈炽伦诉被告苏燕萍、卢浩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宗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沈炽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燕萍、卢浩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炽伦诉称,2015年1月25日,被告苏燕萍向原告沈炽伦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苏燕萍一直拖延还款。因被告卢浩威是被告苏燕萍的丈夫,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卢浩威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苏燕萍归还欠款人民币20万元;2、被告卢浩威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燕萍、卢浩威未作答辩和举证,且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辨证的权利。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14年5月26日、2014年7月29向被告苏燕萍转账96500元、93000元。2015年1月25日,被告苏燕萍向原告沈炽伦出具《借条》,确认了上述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苏燕萍、卢浩威于2013年7月11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XXXX网银交易流水》原件、两被告身份资料和婚姻登记材料等证据和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燕萍达成借款合意,原告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苏燕萍逾期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鉴于该借款发生在被告苏燕萍、卢浩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苏燕萍、卢浩威归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由于原告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只向被告苏燕萍转账189500元,故,借款本金应为1895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苏燕萍、卢浩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燕萍、卢浩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炽伦归还借款189500元;二、驳回原告沈炽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150元,由被告苏燕萍、卢浩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宗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