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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西安广缘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福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广缘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福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广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福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5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532号民事裁定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05679.52元;要求被执行人配合拆除车间内隔墙,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西安福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向西安广缘电气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5679.52元的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另查,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53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令西安广缘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所搭建的车间彩钢夹心板隔墙,并未判令西安福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有配合拆除的义务。本院认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西安福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并非拆除隔墙的义务人,也无配合拆除涉案隔墙法律义务,故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配合拆除车间内隔墙的执行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广缘电气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福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配合拆除车间内隔墙的执行请求。本裁定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