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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传尧与杨郑昌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尧,杨郑昌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86号原告:李传尧,男,1952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房增强,淮南运动鞋厂留守人员。被告:杨郑昌,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曾伟,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尧与被告杨郑昌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尧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尧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传尧负担。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