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帅与唐东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帅,唐东岳,高鹏,北京雾灵西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1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帅,男,1987年6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钦蕊,北京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东岳,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鹏,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雾灵西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镇遥桥峪村。法定代表人江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天有,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上诉人李帅因与被上诉人唐东岳、高鹏、北京雾灵西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帅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鉴定费3150元,由李帅负担1575元(已交纳),由唐东岳负担118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李帅),由高鹏负担394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李帅)。一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李帅负担1179元(已交纳),由唐东岳负担23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5元,由李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强 兵审 判 员 万 丽 丽代理审判员 贾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仵霞书记员赵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