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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住曹县苏集镇刘还楼行政村刘还楼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10月16日开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昌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