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住曹县苏集镇刘还楼行政村刘还楼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10月16日开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昌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