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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巩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组织机构代码证:14117931-5。法定代表人曹龙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忠民,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建行巩义支行于2015年2月11日出具的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车文革审判员  朱秀霞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思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