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5年6月3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6月25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5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扶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扶沟县看守所。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胶轮压路机在扶沟县境内永登高速下行线K170+730处封闭路段倒退压路施工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慎从清理施工现场的被害人郭某身上碾压过去,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投案。并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施工过程中因观察不周,操作不慎将施工工人碾死,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当庭提交证据:户籍证明及其无前科证明。经审理查明:山东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负责养护扶沟县境内的永登高速路段,被害人郭某系济南铁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职工,派遣到山东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2015年山东高速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JT许毫路分部工作(以下简称山东高速养护维修项目许毫路分部)。山东高速养护维修项目许毫路分部租赁石某的胶轮压路机一辆,被告人王某某与石某系雇佣关系。2015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胶轮压路机在扶沟县境内永登高速下行线K170+730处封闭路段倒退压路施工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慎从清理施工现场的被害人郭某身上碾压过去,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系身体被机械性外力挤压后,致各组织器官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5月31日山东高速养护维修项目许毫路分部、济南铁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郭某的家属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害人郭某家属同意山东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2015年山东高速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JT许毫路分部、济南铁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垫付及赔付关于郭某在此次意外工伤死亡事故中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保险赔偿金等全部赔偿项目费用共计80万元,郭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山东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2015年山东高速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JT许毫路分部、济南铁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肇事方再次主张有关该次事故的任何赔偿。”2015年5月31日郭某的家属收到上述赔偿款,并出具了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的谅解书一份。2015年6月12日王某某的家属向山东高速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JT许毫路分部支付赔偿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了2015年5月23日10时左右,其开着压路机在高速公路上负责将铺过柏油的路面来回压平,修路两边放着施工反光标,他看着左面的施工反光标往后退时感觉到压路机一顿,就赶紧停车,下车看见一个施工的人被压路机从身上压过,人已经死亡,不知是谁报警,就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2、证人周某证实,2015年5月23日11时左右,他负责往压路机的后轮上刷油,压路机从东往西走,当他走到压路机跟前时,看见一个人在地上躺着,压路机已经从这个人身上压了过去,人已经死亡;3、证人梁某证实,当天他负责指挥现场交通,事故现场大约五十米,看到压路机往后倒着施工,压路机后面站着一个人,压路机过来从这个人身上压了过去,人当场死亡;4、证人辛某证实,当时施工的路段是用专用的道路封闭的安全锥标,他离事故现场有50米,梁某拿着红旗对开压路机的司机来回摇还喊着压着人让停车,到现场后看见司机王某某开着压路机从郭某身上压了过去;5、证人李某证实,他是山东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扶沟至鹿邑境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负责人,当时发生事故他到现场后,王某某在事故现场,高速交警及大新派出所的干警随后到的现场,郭某已死亡,郭某系济南铁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职工,派遣公司工作,公司租赁石某的压路机设备,王某某与石某系雇佣关系,民事部分由公司、济南铁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郭某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8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事后向车主石某追偿87333元(包含王某某家属支付的现金50000元);6、证人石某证实,他与王某某系雇佣关系,山东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2015年山东高速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JT许毫路分部租赁他的压路机一台,他雇佣王某某开车施工,发生事故后,他给李某现金87333元(其中包括王某某的家属支付的50000元、他本人支付的20000元及扣除租赁费17333元折抵赔偿款);7、书证:①受理案件登记表;②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派出所无前科证明;③扶沟县公安局大新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5年5月23日13时许,接“110”指令,由民警段大明、周琼孟到达事故现场,王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由高速交警将王某某移交其所;④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证明,证明王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⑤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二份,证明2015年5月31日山东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2015年山东高速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JT许毫路分部、济南铁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郭某的家属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害人郭某家属同意山东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2015年山东高速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JT许毫路分部、济南铁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垫付及赔付关于郭某在此次意外工伤死亡事故中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保险赔偿金等全部赔偿项目费用共计80万元,郭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山东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2015年山东高速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JT许毫路分部、济南铁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肇事方再次主张有关该次事故的任何赔偿,上述款项于2015年5月31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⑥收到条及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2015年6月12日李某向石某追偿87333元(包含王某某家属支付的现金50000元);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郭某系身体被机械性外力挤压后,致各组织器官损伤死亡;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资格驾驶胶轮压路机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施工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过失造成他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系初犯、无前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经工程施工项目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协议,民事部分赔偿款由工程项目部垫支已足额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谅解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故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保岗审判员 张艳梅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庆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