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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廷伟诉姜启春、朱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孙廷伟。被告:姜启春。被告:朱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廷伟诉被告姜启春、朱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0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保全费412元),由原告孙廷伟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