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廷伟诉姜启春、朱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孙廷伟。被告:姜启春。被告:朱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廷伟诉被告姜启春、朱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0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保全费412元),由原告孙廷伟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首名